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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法说法农药残留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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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

厚德尚法惟民秉正

本案原告系农村一小型超市,因销售的绿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而被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自己销售额较小不应被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维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作用,也对农村超市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此外,本案事实认定清晰,判决内容表述完整,判决结果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体现了对一般违法者的过罚相当原则。

基本案情

年10月14日南乐县某超市经营者田某某从南乐县某菜市场内某豆芽加工厂的经营者赵某某处购进18.18斤豆芽,这批豆芽是由赵某某送至南乐县某镇某村某副食门市经营者苏某某车上捎带来的,田某某于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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