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缴纳医保费有时限规定,即秋季新学年开始的四个月内(8月中下旬至当年12月20日)是学校财务网上系统缴费、定期办理的时间。在此期间缴费的学生缴费时间其门诊享受参保待遇的资格如下(12月21日以后医保网关闭,不再接受新的缴费):
缴费时间
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上年度参保
开始缴费-9月30日
9月当月享受
10月1日-12月20日(医保截止缴费)
次月开始享受
上年度未参保
开始缴费-12月20日(医保截止缴费)
次月开始享受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湖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办发[]2l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规〔〕25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大学生”),但未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个人保费的大学生不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本办法不适用于来华留学生、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医疗保障方式
(一)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策的通知》(武人社〔〕76号)和《关于确定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人社〔〕24号)规定,大学生每年应缴纳医保费由原来的定额调整为按比例缴纳,其缴纳的金额为上上年度武汉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故-年缴纳医保费为元。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学生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
住院: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门诊:新生享受门诊医疗统筹的时间为:自办理入学手续,足额缴纳当年医保费、体检合格并取得正式学籍起(一般为9月份底左右)至次年的8月31号;
老生享受门诊医疗统筹的时间为9月1号至次年的8月31号且足额缴纳当年医保费(详见第三条之四);毕业生的享受待遇的截止时间为办理离校手续之日止。
(三)因疾病等原因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在休学期间,足额缴纳医保费后可以享受大学生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上学年度未参保或其他原因延期毕业的学生如在新的学年希望享受医保待遇,须到医保办登记并缴费后方可享受。
(四)大学生缴纳医保费有时限规定,即秋季新学年开始的四个月内(8月中下旬至当年12月20日)是学校财务网上系统缴费、定期办理的时间。在此期间缴费的学生参保资格:
缴费时间
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上年度参保
开始缴费-9月30日
9月当月享受
上年度参保
10月1日-12月20日(医保截止缴费)
次月开始享受
上年度未参保
开始缴费-12月20日(医保截止缴费)
次月开始享受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治疗。学校根据武汉市社保中心拨付的普通门诊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大学生日常医疗的财*拨款的规定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大学生在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二)医院
1、普通医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医院、医院、医院、华中医院、医院、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医院。
2、专科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医院(皮肤)、医院(烧伤)、医院(肿瘤)、医院(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口腔),洪山疾控中心(结核病)。
(三)大学生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别承担:
1、校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学校报销90%,个人承担10%。
2、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我校医院,学校报销85%、个人承担15%;医院,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超过元(含元)检查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剩余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特殊诊疗项目如体外碎石等,须先个人支付20%,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比例报销
3、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年版)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可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文件精神做相应调整)。
(四)门诊统筹病历办理及管理
l、大学生门诊统筹病历的办理(以下简称“病历”)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足额缴纳当年医保费、入学体检合格并取得正式学籍,一般在九月中旬方能办理。在未办理门诊病历前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医疗。
2、门诊统筹病历管理: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医院核发的病历就诊。未带按自费处理;借他人病历就诊者,一经发现没收其病历,按自费处理,并责令其借病历人写出书面检查,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盖章,纳入学生诚信统一管理平台。经医院审核通过后,给予一定的罚款后退还。
3、门诊统筹病历遗失后办理:凡遗失学生病历者,须持学院证明到大学生医保办办理挂失手续。自挂失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门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自理。挂失一个月后,给予补办并另交工本费5元。
(五)就诊及转诊规定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医院是我校医院。大学生医院门诊相关规定。
2、医院条件有限需转往他院门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转院(除外伤大出血、心脏病发作等急诊)。转诊一般只限转一个科室,一张转诊单限一次校外就诊。
3、大学生医院治疗后需要继续门诊检查、治疗者,医院医生根据病情需要,提出转诊意见并开具转诊单后,医院继续后续诊治。
4、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医院诊治,发生的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5、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因患急性病(如急性阑尾炎、肺炎)需在家乡治疗时,应在当医院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五条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3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详见附件)。
(二)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重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医院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医院
元
60%
40%
医院
元
70%
30%
医院
元
80%
20%
(四)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学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在武汉市医院办理住院,并说明是大学生医保。如入院时未带身份证以自费方式办理的住院,须在入院两日内向院方出示身份证由自费转大学生医保,结算时须以大学生医保结算。如院方不肯以大学生医保结算,可找院方的医保办解决。
(六)符合办理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可以自己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治疗门诊重症的定点医疗机构。
(七)大学医院住院治疗,也可医院住院治疗(同济、协和不是住院医院)。
(八)对因病情需要转往武汉市转诊医院(医院、医院),须经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报武汉市医保中心核准。除紧急抢救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紧急抢救在同济/协和住院的,办理住院手续当天须向学校医保办报告,由医保办向武汉市医保中心申请备案。
(九)大学生因病休学或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需要在外地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回校后尽快向医保办递交相关住院资料及证明,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条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1、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大学生在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医院报销时凭转诊单、校医院及医院病历本、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在规定的时间由院医院财务报销。
3、每个保险年度医疗费用报销三次,根据财务处的要求,报销时间:上半年发生的医疗费大约定在每年5-6月报,下半年发生的医疗费大约在11-12月,下半年报销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在次年3月份补报,具体时间见学校办公网、校医院网站、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