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4日,投保人刘某某以徐某为被保险人,向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及《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其中,附加重疾险对于“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年3月19日,徐某因反医院住院治疗,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同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胆固醇血症、颈动脉动脉硬化,胸闷较前好转、病情未稳,建议继续住院治疗。
年3月24日,徐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7日行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术,术中见“右冠近中段闭塞,近段向远端形成侧支循环,左主干未见明显狭窄,前降支近段次全闭塞,回旋支近段狭窄40%,远段狭窄30%,向右冠形成侧支循环,对右冠行PCI术,并由远及近植入支架三枚,复查造影右冠远段前向血流TIMI3级;对前降支行PCI术,并植入支架一枚,复查造影前降支远端前向血流TIMI3级”,年4月6日带药出院,出院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脂症。
出院后,投保人刘婷婷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平安人寿于年5月15日出具理赔决定书,以被保险人徐某之疾病不属于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冠状动脉搭桥术”指的是,“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投保人刘某某认为,随着医学的发展,冠心病的心脏搭桥手术有了向微创以及机器人进行的办法,所以开胸治疗并不是唯一的办法,被上诉人不应该限制患者选择合理医疗方案的权利。
而平安人寿认为,本案的重疾保险合同,针对的是会给患者带来创伤或者健康风险的动脉搭桥手术,患者具有自主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但不能因此构成加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理由。
法院认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所选择的支架术并不在上述附加重疾险约定的保障范围。
该案件裁判文书载于江苏法院裁判文书网(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可浏览全文)
小编认为,刘某某说得有道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冠心病的治疗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升级。以前需要开胸才能治疗的,现在技术进步了,只需要开个小口弄根导管进去,植入支架就能够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而且创伤更小,恢复更快。
但是平安人寿说的也有道理。开胸手术会给客户带来巨大的创伤和更高的健康风险,而且后期康复也需要更久的时间。患者具有自主选择治疗方式的权利,但不能因此构成加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理由。
其实这样的保险纠纷本可以避免。很多保险公司考虑到医学在进步、技术在发展,所以在设计重疾险产品的时候,为了弥补重疾险条款的固有缺陷,将很多治疗手段作为轻症或者中症赔付。
以本案中提到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为例,虽然不属于“冠状动脉搭桥术”的赔付范围,但在很多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中,可以用“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理赔。还有很多保险公司的产品,加入了“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开胸,照样可以赔。
开胸做搭桥手术,赔%;不开胸植入支架,赔30%。想多拿钱,就开胸;少受罪,就不开胸。让客户自己选。
医学在发展,技术在进步。小编认为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也应该适时升级,跟上时代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原本就不该发生的理赔纠纷。
如果都像平安福这样,一分钱都不赔,那确实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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